湖南教师招聘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辨析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区别:
1.作出的主体不同:行政处罚是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作出。也即,并非所有的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如工商管理机关的工商管理处罚权、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权等。行政处分是由受处分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也就是说,一般的行政机关都具有对其职员的行政处分权。
2.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就是说,是对行政组织外部的个人或组织。行政处分制裁的对象仅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人员。
3.采取的形式不同:行政处罚的形式、种类很多:如警告、罚款、没收财物、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分的形式只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
行政处分相关法条:
1.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按】内部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按】内部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教师法: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内部人员,比如同事侮辱、殴打教师,给予行政处分。
外部人员,比如家长、社会人员侮辱、殴打教师,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按】教师隶属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属于内部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接到报告后,不及时查处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严重不负责任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公安机关内部工作人员违规,给予行政处分。
6.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内部主管人员未履行职责,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相关法条:
1.教师法: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内部人员,比如同事侮辱、殴打教师,给予行政处分。
外部人员,比如家长、社会人员侮辱、殴打教师,给予行政处罚。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按】公安机关对其所管辖的外部人员,行政处罚。
1.作出的主体不同:行政处罚是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作出。也即,并非所有的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如工商管理机关的工商管理处罚权、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权等。行政处分是由受处分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也就是说,一般的行政机关都具有对其职员的行政处分权。
2.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就是说,是对行政组织外部的个人或组织。行政处分制裁的对象仅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人员。
3.采取的形式不同:行政处罚的形式、种类很多:如警告、罚款、没收财物、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分的形式只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
行政处分相关法条:
1.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按】内部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按】内部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教师法: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内部人员,比如同事侮辱、殴打教师,给予行政处分。
外部人员,比如家长、社会人员侮辱、殴打教师,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按】教师隶属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属于内部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接到报告后,不及时查处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严重不负责任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公安机关内部工作人员违规,给予行政处分。
6.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内部主管人员未履行职责,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相关法条:
1.教师法: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内部人员,比如同事侮辱、殴打教师,给予行政处分。
外部人员,比如家长、社会人员侮辱、殴打教师,给予行政处罚。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按】公安机关对其所管辖的外部人员,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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